修訂后的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》(下簡稱《條例》),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以來,為加強無線電管理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。各級無線電管理機構作為《條例》的執法主體,能否合理、合法地行使權力,直接影響到無線電管理法律法規的有效實施,關系到無線電管理機構的形象,也關系到行政相對人的切身利益。無線電管理執法人員要規范無線電管理行政執法行為,提高依法行政水平,有效預防和化解行政爭議。
無線電管理行政執法中確保言行規范。無線電管理執法人員代表的是無線電管理機構的形象,在行政執法中必須注重自身形象,做到言行規范。在執法中使用如“您好”“請”“謝謝”“再見”等文明禮貌用語,不僅可以拉近與執法對象的距離,改善執法效果,也能體現無線電管理隊伍的良好素質。在調查案件時,必須有兩名以上人員參加,出示執法證件,表明身份,如果與違法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自覺請求回避。無線電管理執法人員的一言一行都在公眾的監督之下,都代表著無線電管理機構的形象,如果不以規范的言行約束自己,不僅損害無線電管理管 理隊伍的形象,還影響與群眾之間的和諧,無法達到文明執法的效果。
無線電管理行政執法應確保公正性。一方面,將違法行為的性質、影響、危害和后果放在考慮的首位,把外部環境對執法的干擾降到最低程度,依法行使行政執法權,秉公辦事,公正裁決,做到“陽光執法”,對有異議、影響重大的或者情況復雜的行政處罰實行公開聽證。按照“公開為常態、不公開為例外”的原則,加大執法公開力度,保障群眾的知情權、表達權、參與權和監督權。
另一方面,要做到公正執法,堅持嚴格執法、公正執法,杜絕徇私枉法、濫用職權的現象發生,要堅決杜絕“關系案”“人情案”“金錢案”。敢于較真碰硬,不為權所動,不為情所動,在法律賦予的職權范圍內充分履行職能,切實打擊違反《條例》的行為,有效維護空中電波秩序。
無線電管理行政執法必須確保準確性。案件的違法事實須具備五個要素,即何時、何地、何人、何因果、何種目的,調查內容要全面、真實準確,查明違法事實。能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事實,都是證據,且必須經過查證屬實,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。我們要準確地收集、審查和有效地運用證據,對收集的證據要進行分析判斷,鑒別真偽,要確認其與違法案件事實之間的關聯,以確定其證明效力。
在依法辦案時,從立案、調查、取證到做出處罰決定,必須按照法定方式和步驟,所有必經的法定程序都不可忽視。要嚴格樹立依程序執法意識,行政處罰告知、決定等工作要嚴格按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》規定的程序開展,避免因程序違法或環節缺失引起復議、訴訟或問責的風險。
在做出行政處罰時,首先要對違法案件定性準確,全面分析違法當事人目的、違法手段和違法后果,確定案件性質,為實施無線電管理行政處罰創造條件。其次要做到應用法律條款準確,公正行使裁量權,做到實質公正。在無線電管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標準內,準確把握適用,按照依法、公正、合理原則做出處罰,該寬則寬、當嚴則嚴,確保案件公正。最后,進一步規范文字記錄工作,把行政執法文書作為全過程記錄的基本形式,明確執法案卷標準,確保執法文書和案卷完整準確。
建立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,按照留痕執法要求,充分利用信息系統、多媒體等技術手段,嚴格做好執法工作各環節的書面記錄,實現對發現、立案、調查取證處理決定、執行、結案等行政執法活動全過程的跟蹤記錄,確保所有執法工作有據可查。探索建立無線電行政處罰全過程說理制度,詳細闡明行政處罰相關的事實、理由和依據。 |